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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现住屏南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参加诉讼,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