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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华诉被告景文国、郎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景文国,郎福君,李忠华,景文国,郎福君,李忠华,景文国,郎福君,李忠华,景文国,郎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李忠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中心城区路桥征费处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景文国,男,52岁,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北车辆段乘务车间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郎福君,男,48岁,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北车辆段站检车间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华诉被告景文国、郎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忠华负担。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