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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郜金霞与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大楼焦东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金霞,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大楼焦东超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郜金霞,女,汉族,44岁,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修武县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货大楼焦东超市。负责人米竹青,经理。原告郜金霞与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百货大楼焦东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百货大楼焦东超市”的名称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郜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芹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