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书兰申请执行董平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兰,董平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24号申请人陈书兰,女,被执行人董平路,男,陈书兰申请执行董平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613.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