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成广、刘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成广,刘艳艳,张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679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焦成广,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艳,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守兰,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成广、刘艳艳、张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