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中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俊,陈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陈中武,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9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达市佳证字第3428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3年11月18日与被申请执行人陈中武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万元,月息2%;借款期一年,陈中武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达州市西外新区金龙大道广电花园A幢10楼5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因被申请执行人陈中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向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于2015年3月25日制发了(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2013)达市佳证字第3428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