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德林与被执行人高义波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义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高某乙于2015年4月6日已死亡,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贵代理审判员 蔡 华代理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