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薛国勤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勤,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薛国勤。委托代理人刘冬青,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施云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芳,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麒麟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新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永芳、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国勤与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亚太光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国勤负担。审 判 长  沈冀华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