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秀莲与于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莲,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女,1942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210204194208200508,汉族,大连第五塑料厂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东一街21号1-6-1。被执行人于红,女,1957年4月15日生,身份证号:210203195704153024,汉族,大连果品公司退休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47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红银行存款1574.7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