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东与王宗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王宗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40号原告:王东,男,汉族,无业。被告:王宗石,男,汉族,农民。原告王东诉被告王宗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王东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