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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花园镇。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法定代表人陈翰,该公司董事长。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绵民初字第14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直接或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