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05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重阳与被告石斌、赵彩蓉、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阳,石斌,赵彩蓉,XX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05927-2号原告张重阳。被告石斌。被告赵彩蓉。被告XX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阳与被告石斌、赵彩蓉、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重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石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草场坡新文巷摩登主场小区8幢10911号(权属号码:1100106010—1—8—10911~2)的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原告张重阳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重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石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草场坡新文巷摩登主场小区8幢10911号(权属号码:1100106010—1—8—10911~2)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