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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行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行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葛保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做磁住建罚决字(2014)第zfe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磁住建罚决字(2014)第zfe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李科英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