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田勇,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通过QQ社交网络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元/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于2012年4月通过QQ网络聊天相识,同年9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15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后,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宋集派出所处警调解,原告及其女儿回娘家生活。2015年3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复印件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而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广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