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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文林与熊集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林,熊集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林,农民。被执行人:熊集青,农民。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0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超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集青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