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梁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袁芝如,系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兴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铭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