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汤义龄与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义龄,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汤义龄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雄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春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义龄与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