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艳杰与王世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杰,王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杰,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井市。被执行人王世东,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杨艳杰与被执行人王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艳杰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世东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仍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强制执行了以上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