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与李满年、卢培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李满年,卢培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4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金陵中路218号。代表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满年。被执行人卢培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满年、卢培茹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全额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培茹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站南小区1号楼16号营业房(产权证号:000253**)、17号营业房(产权证号:000253**)、雉城站南小区1号楼中单元216室(产权证号:000253**)、1号楼西单元217室(产权证号:0002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付小在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