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被执行人:金某,汉族,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卫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