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邸某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大街。委托代理人高桂芝,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0元,收取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