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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春凤与高红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凤,高红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84号原告刘春凤,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新兴村村民,住。被告高红兵,男,42岁,汉族,现住榆次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凤与被告高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2015年4月20日,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已对高红兵诈骗刘春凤案立案受理,该案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763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来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任科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