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世伟与周玉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伟,周玉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伟。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波。住所地。上诉人张世伟为与被上诉人周玉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千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世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伟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上诉人张世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兴棠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