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王某甲,无业。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三年前,因被告数日不回家,原告怀疑其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夫妻关系变得一般,被告经常赌博,整夜不回家,不交生活费、房租费和儿子的教育费,原告还数次看到被告跟其他女人在一起。2014年9月起,双方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因做生意与别人有交往,不是原告所说的外遇。被告与朋友搓小麻将是有的,不是大赌博。被告回了家,双方就要争吵,且原告不愿和被告同房,被告只能住在工作的地方。房租费和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被告是在交的。导致夫妻关系不好的原因是,双方都不会当家,造成经济困难,经常因为没钱而吵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99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王某乙(曾用名王忠)。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几年,因经济问题等诸般生活琐事,双方有所争吵。2014年年底起,双方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户籍簿,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了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有所争吵,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如果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夫妻关系尚有望改善。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