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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93号原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正良,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黄喜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