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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英涛与杜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涛,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涛,男,生于1953年3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号楼***室,证件号码610303195303250018。被执行人杜红,女,生于1976年4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院*号楼***室,证件号码510704197604090023。王英涛与杜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杜红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英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杜红的银行存款107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王英涛,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