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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兆立与被告兴化市众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兴化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兴化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兴化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