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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名阶、廖常松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名阶,廖常松,梁开利,卢升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名阶,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常松,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业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开利,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一审第三人卢升能,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黄名阶因与被上诉人廖常松、梁开利,一审第三人卢升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6日将开庭传票及相关的法律文书,按上诉人黄名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给上诉人黄名阶。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黄名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名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名阶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黄名阶已预交),由上诉人黄名阶负担。审判长 罗 飒审判员 谭 政审判员 钟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