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罗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罗成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李金英,系该公司职员,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罗成珍,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诉被告罗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起诉,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树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