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健与翟起盛、马洪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刘健。被告翟起盛、马洪岩。原告刘健诉被告翟起盛、马洪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