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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纪祥与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祥,徐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纪祥。被告:徐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祥与被告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