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纪祥与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祥,徐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王纪祥。被告:徐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祥与被告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