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冯珊珊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珊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16号原告冯珊珊,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珊珊与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珊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珊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