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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唐思银与张贻忠、吕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唐思银。被申请人张贻忠。被申请人吕华。申请人唐思银以被申请人张贻忠、吕华拖欠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路庙冲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及车库两间(房产证号分别为×××××、×××××),申请人唐思银自愿以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字第××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思银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贻忠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及车库一间(房产证号×××××),查封被申请人吕华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路车库一间(房产证号×××××);二、查封申���人唐思银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字第××号住房一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理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