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陷志鹏与成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陷志鹏,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陷志鹏,农民。被执行人成勇,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成勇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勇人民币121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昌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