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洪武与毛文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武,毛文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朱洪武,男。委托代理人余春华,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法,男。委托代理人唐金花,女。原告朱洪武与被告毛文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洪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文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武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武撤回对被告毛文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朱洪武负担。审 判 长 滕 勇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卓辉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