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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贺和平与向京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和平,向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贺和平,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向京良,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向京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京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京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向京良所有的车牌号为××货车(登记车主为贺俊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