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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朱家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红,杨瑞,安徽省怀远县兴达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311号申请人:朱家红,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杨瑞,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蔬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78860-7。法定代表人:杨国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家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瑞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C-YR1**”“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位于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进山路社保局商住楼北楼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杨瑞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解除对梁文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前进路343#门面房一间(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朱利奇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沁雅凯旋城17号1-5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