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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海音与梁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音,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音。被执行人梁毅。申请执行人王海音与被执行人梁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15.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毅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音与被执行人梁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