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孙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