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468号原告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申庆凯,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阜,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慧,女,北票市信访局办公室干部,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