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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颜炳峰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颜炳峰,贺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特字第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淮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严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颜炳峰。被告贺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与被告颜炳峰、贺丽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