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永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陈永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菊标,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陈乃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沃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汉,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公司。住所地:罗定市。负责人:黄海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德裕,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汉、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37元,由上诉人欧菊标、罗定市交通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伙钊审 判 员 黎洪靖代理审判员 董振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怡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