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因与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沅陵县柳林汊矿区合仁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中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法定代表人罗常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星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文进,局长。原审第三人沅陵县柳林汊矿区合仁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董事长。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因与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沅陵县柳林汊矿区合仁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怀中行终字第61-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中止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尊启审 判 员 陈治群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