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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王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王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幢*单元*****室******室。注册号610100200046168。负责人黄剑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直超凡,男。委托代理人徐天乙,男。被告王纲,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王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纲于2002年7月11日向其借款21万元,期限为20年,自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多次违约。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纲归还截止2014年11月30日欠款本金117219.77元和利息5691024元及至执行完毕之日所给付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王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