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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邵福友与被告魏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友,魏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邵福友。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友诉被告魏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福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福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福友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