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邵福友与被告魏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友,魏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邵福友。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合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友诉被告魏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福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福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福友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