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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41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