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41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