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东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11号罪犯王东贤,男,生于1945年4月1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2000)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擀面杖一根予以没收。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7月1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99分,月均3.8分。因年满六十五周岁,于2011年9月被监狱列为老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东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