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魏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特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