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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魏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特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