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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张元芳、吴仲文、周茂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张元芳,吴仲文,周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城关公园路6号。负责人朱南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永贤。被执行人张元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吴仲文,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周茂珠,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屏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元芳、吴仲文、周茂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重文有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重文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吴重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重文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吴重文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