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监字第00005号原告唐志萍与被告潘建中、王忠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2013)射开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如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